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宁)在湖南乡村,有个日子的热闹程度丝毫不输过年,那便是“赶集”。集市上,各类摊位鳞次栉比,从鲜嫩水灵的蔬菜瓜果,到活蹦乱跳的鸡鸭鱼肉,再到一应俱全的锅碗瓢盆、款式多样的衣服鞋帽,琳琅满目的商品摆满整条街道,吆喝声、讨价还价声交织,热闹非凡。然而,热闹背后也有不和谐的音符。
近日,慈利县人民法院阳和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集市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。原告李某声称,在与被告马某交易过程中,双方因价格产生分歧,交易破裂后,马某将其推倒,导致自己受伤,要求马某赔偿 1.8 万余元的医疗费用。但被告马某坚决否认动手,双方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事件回溯至集市当日,原告李某来到被告马某的摊位购买鹅苗,在商讨价格和交易细节时,两人发生激烈争执。冲突中,李某伸手抓住马某胸口的衣服,马某本能地抵挡,李某失去平衡,不慎撞到旁边的木框,右肘和右膝擦破出血。随后,双方选择报警处理。事发当天,李某前往医院进行 X 光检查,结果未见异常。但在此之后,李某多次前往乡镇卫生院复查,累计花费了 1.8 万余元的医疗费用。公安机关经调查,认定马某没有实施殴打行为,依法出具了《不予处罚决定书》。但李某坚持认为,自己的摔伤和后续严重后遗症是马某的击打所致,要求马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,并将其诉至法庭。
案件审理前,负责此案的法官积极展开调查工作,多次与李某的儿子、被告马某沟通,详细了解事发经过,还前往公安机关查阅报警记录,与办案民警交流。李某的儿子坚称马某动手打伤了李某,导致其留下后遗症;而马某则强调自己右手残疾,根本没有伤人能力。尽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,由于双方分歧巨大,调解均以失败告终。
进入庭审程序后,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双方争吵过程中,李某首先对马某实施了抓衣服的侵权行为,马某的抵挡动作是正常的应激反应,没有超出合理范围,且其主观上并无伤害李某的故意,属于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。此外,李某受伤后,医院开具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瘙痒症、食欲不振等自身疾病,而且李某提供的医疗票据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甚至一年,与受伤时间不符,无法证明这些治疗与此次事件存在直接关联。因此,法院判定被告马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。
最终,慈利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李某不服判决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。
法官提醒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在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中,原告需要承担四个关键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:一是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;二是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;三是证明自身遭受了损害;四是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在处理类似农村侵权案件时,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合理性、当事人的预见能力、法律的立法目的等因素,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,以维护邻里和谐,弘扬良好社会风尚。
责编:王辉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